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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2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王毓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5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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