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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楊沅澄
被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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