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3號
- 原告
-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訴訟代理人
- 周明嘉
- 被告
- 蔡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被告為「蔡博雄」及「***」,訴之聲明為:「被告蔡博雄將原以自己為要保人,投保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為被告***之行為,應予撤銷」,而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結果,有多筆保險契約紀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通知原告補正被告及訴之聲明,然原告遲未到院閱卷並補正之,嗣本院再於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訴之聲明,如有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之,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是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