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蔡岳洲

原 告
松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蓮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3,144,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原告僅繳納32,185元,尚不足6,1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