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蔡岳洲
- 法定代理人李佳樺、謝蓮塘
- 原告松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松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蓮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18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3,144,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原告僅繳納32,185元, 尚不足6,1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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