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6號
- 原告
- 林富貴即林献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昱鋐即邑康企業社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30,704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昱鋐即邑康企業社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30,704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