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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7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文豪(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柏霖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72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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