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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楊沅澄
被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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