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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陳豐富
代理人
陳勁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
    公示催告後,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36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證券,前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
    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
    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52544-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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