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陳豐富
- 代理人
- 陳勁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
公示催告後,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證券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
字第360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證券,前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
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
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52544-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