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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谷鴻

聲請人
汪宗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1張,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
    國114年7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
    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
    者為限;公示催告,應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
    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公
    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
    ,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
    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1條、第542條第1項前段、
    第545條、第560條、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附表所載股票1張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4年7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該公示催告應記
    載事項及申報權利期間均合乎前揭規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足堪認定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23日屆
    滿,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本件聲請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谷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世紀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25399-8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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