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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即蘇楊

右上訴人就本院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

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陸拾肆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法官 王 獻 楠

~B法院書記官 白 貴 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