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即蘇楊
右上訴人就本院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營分
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陸拾肆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B法官 王 獻 楠
~B法院書記官 白 貴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