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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二十二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二十二號

聲請人
蘇坪

右當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蘇四夷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蘇四夷(男、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路○○○○號)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失蹤人蘇四夷(男,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路○○○○號)之派下員,蘇四夷於民國前二十四年十月二日海盗入侵,不幸被擄即失蹤不明,雖經多方探詢,惟均查無下落,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第二七七號卷。

理由

一、查聲請人係蘇四夷之派下員,蘇四夷於民國前二十四年十月二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及修正前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蘇四夷自民國前二十四年十月二日失蹤,計至民國前十四年十月二日屆滿十年,即在民法總則於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前,已經過上開失蹤期間,則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以民法總則施行之日即十八年十月十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 國 忠

~B法院書記官 翁 心 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二十二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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