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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
台南縣大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龍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叁佰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柒拾貳元 │原繳陸佰捌拾元,嗣已退郵肆佰零捌元,│││ │共計貳佰柒拾貳元。 │├────────┼────────────┼──────────────────┤│本件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 │共三份,每份叁拾肆元  │├────────┼────────────┼──────────────────┤│合計│陸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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