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一四○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七股鄉永吉村永吉九三號)於民
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黃瑪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