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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三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三九號

聲請人
丁○○○

        甲○○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鹽水鎮舊營里舊營七五號)於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

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黃瑪玲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三九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