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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請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送達

        丁○○

        戊○○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擔保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乙類第三期債票(票號:八六G○○二三七C,附息票第四-十五期)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三三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以八十九年度(聲請人誤載為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二號提存事件,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新台幣五十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前項公債業已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准予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變換提存物。

三、經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三三號、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五二二號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逸梅

~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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