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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孫玉文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八千八百零一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六十八元            │已退郵二百七十二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一千元              │                    │
├─────────────┼─────────────┼──────────┤
│共         計  │九千八百六十九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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