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庚○○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辛○○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龍昇飯店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侯清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丁○○、丙○○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619號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04,808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