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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四一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即反訴原告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反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所提出之給付扶養費反訴事件,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之案件,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故請准本件反訴原告相關訴訟費用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書、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 彭 振 湘

~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四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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