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四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四一號
- 聲請人即反訴原告
-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反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所提出之給付扶養費反訴事件,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之案件,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故請准本件反訴原告相關訴訟費用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書、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 彭 振 湘
~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