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三二六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三二六八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路○段一五○號)。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慧娟
~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