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六八號
- 聲明人
- 甲○○○
丙○○
乙○○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丁○○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分別遲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而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審理時,聲明人丙○○亦自承渠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當日或隔日即已知死亡之事,顯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已逾二個月之法定期間,應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 彭 振 湘
~B法院書記官 蕭 伊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