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現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孫玉文
~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八千八百零一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六十八元 │已退郵二百七十二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一千元 │ │ ├─────────────┼─────────────┼──────────┤ │共 計 │九千八百六十九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