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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肆佰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七八五O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再易字七號聲請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七八五O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七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高如宜

~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