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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一號

請求准予進入國史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國史館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准予閱覽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伊係中華民國國民,詎國史館竟不准其進入館內參觀,為此聲明求為判命被告國史館應准原告進入館內翻閱國史資料及相關文獻等語。惟查國史館隸屬總統府,掌理纂修國史事宜。國史館辦事細則由國史館定之;國史館組織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史館下分設圖書科,掌理包括圖書管理之典藏、出納、借閱與催還、微捲之管理、閱覽與複印等等事宜;另就「文書處理」特訂專章規範,明訂「歸檔後之機密文件,非得館長許可不得調閱。」,此觀諸國史館辦事細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自明。而國史館針對史料、文物之閱覽、複印、借展並均訂有相關規定,一般民眾並可自電腦網路下載取得乙節,並有卷附「閱覽諮詢」一紙附卷可按。是國史館既隸屬總統府,復有組織條例為其法源依據,核係公法上之行政組織;針對國史館收藏史料、文物之閱覽、複印、借展事宜並經該行政組織訂有相關規定以資遵循,具見此等營造物利用關係,係以實現一般公權力行政範疇之事務為目的,就此而發生之法律關係,應屬公法性質,非屬以解決當事人間關於私法上爭執為目的,而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之普通法院審判權限事項。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一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准予進入國史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