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式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被 告 戊○○ 丙○○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慈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