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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台南縣柳營鄉公所因93年訴字第786號返還土地事

件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4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3,2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6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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