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玉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婌烊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台南縣柳營鄉公所因93年訴字第786號返還土地事
件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4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63,2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