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9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9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