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9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