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及理由欄第三點中關於「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各按上開利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記載,均應更正為「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