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1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2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1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