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 原告
-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周素秋
~B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