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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東群五金防火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承攬合約書影 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提 出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素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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