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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9號

被告
日日春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業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90,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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