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9號
- 被告
- 日日春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業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90,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