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己○、丙○○、乙○○、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02,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7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