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警察局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69,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警察局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69,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