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被告
- 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全體異議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