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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告
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全體異議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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