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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郭貞秀
  •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丁○○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    告 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全體異議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5月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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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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