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美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7號

上訴人
台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甲○○、丙○○因95年度國字第1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96年12月 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