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