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上 一 人 戊○○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甲○○
- 號3樓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移付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台南縣永康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⒉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⒊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丁○○與被告乙○○等四人間因毀損事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於前揭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得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之事件,並經兩造聲請移付台南縣永康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