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 3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