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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9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約定契約書影本、放款債務查詢單、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影本及存款憑條影本各乙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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