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9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約定契約書影本、放款債務查詢單、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影本及存款憑條影本各乙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