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8號
- 原告
- 丙○○
號
甲○○
上當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前依原告聲請核發95年度促字第19006號支付命令,惟被告收受該命令後已於期間內聲明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82,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552元,惟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23,552元,其起訴始符必要程式。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