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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周紹武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蕭陳淑敏即佳和工程行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7940號債 權 人 蕭陳淑敏即佳和工程行 債 務 人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甲○○ 10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6號20樓之2,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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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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