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台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甲○○、丙○○因95年度國字第1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96年12月 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