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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4號

原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己○○
被告
上 一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號3樓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移付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付台南縣永康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⒈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⒉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⒊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丁○○與被告乙○○等四人間因毀損事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於前揭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得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之事件,並經兩造聲請移付台南縣永康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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