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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 3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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