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陸萬參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