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陸萬參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