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鎮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乙○○、丙○○、黃顏月鳳間,就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