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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7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汪維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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