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7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7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0,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