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台南市政府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6年勞訴字第13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2,9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6年勞訴字第13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2,9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