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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台南市政府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6年勞訴字第13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2,9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