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號
- 原告
- 良鼎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季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欣成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青芬律師
- 21號
- 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原告主張(一)部分倒數第3行關於「扣除已付之205,80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已付之605,80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